【刑法修正案七修改的地方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于2009年2月28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修正案主要针对我国现行刑法中一些不适应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需要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和完善,特别是在反腐败、金融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方面作出重要修改。
以下是对《刑法修正案(七)》主要修改内容的总结:
一、主要修改内容概述
| 序号 | 修改内容 | 主要涉及条款 | 修改要点 |
| 1 | 增加“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 第253条之一 | 明确对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 |
| 2 | 扩大受贿罪的主体范围 | 第385条 | 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扩大到“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
| 3 | 新增“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第395条 | 对国家工作人员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巨额财产,追究刑事责任 |
| 4 | 完善“行贿罪”相关规定 | 第390条 | 明确行贿行为的认定标准及量刑规定 |
| 5 | 调整“破坏选举罪” | 第256条 | 明确破坏选举的行为方式和法律后果 |
| 6 | 增设“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相关条款 | 第120条 | 强化对恐怖主义活动的打击力度 |
| 7 | 增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 第276条之一 | 针对恶意欠薪行为设定刑事责任 |
二、重点内容解析
1.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该修正案在刑法第253条后新增一条,即第253条之一,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也构成犯罪,体现了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2. 受贿罪主体范围扩大
原刑法中受贿罪的主体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而修正案将“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纳入其中,使得更多类型的公职人员被纳入受贿罪的打击范围,增强了反腐败的覆盖面。
3.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不能说明其巨额财产合法来源的,修正案将其规定为犯罪行为,有助于遏制贪污腐败现象的发生。
4. 行贿罪的细化
修正案对行贿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明确,包括行贿数额、情节严重程度等,提高了打击行贿行为的可操作性。
三、结语
《刑法修正案(七)》的出台,是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重要一步,反映了国家对社会热点问题的关注和应对能力的提升。通过对刑法中部分条款的修订,不仅增强了法律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也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提供了有力保障。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条款内容,建议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文及相关司法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