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196条全部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规定了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相关内容。该条款是打击信用卡诈骗行为的重要法律依据,明确了构成该罪的几种情形以及相应的刑事责任。以下是对刑法第196条的总结与详细说明。
一、刑法第196条原文(节选)
>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 (四)恶意透支的。
二、条文解析
本条明确规定了四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情形,具体如下:
| 情形 | 内容说明 | 法律后果 |
|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 包括通过非法手段制作或获取的伪造信用卡进行交易 | 数额较大: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2万-20万罚金 数额巨大或严重情节:5-10年有期徒刑,5万-50万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特别严重: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5万-50万罚金或没收财产 |
| 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 如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申请信用卡并使用 | 同上 |
|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 例如被银行注销、挂失或过期的信用卡 | 同上 |
| 冒用他人信用卡 | 未经允许使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消费或转账 | 同上 |
| 恶意透支 | 超出信用额度透支且经催收后仍不归还 | 同上 |
三、相关要点说明
1. “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的认定标准由司法解释确定,通常根据涉案金额、社会危害性等因素综合判断。
2. “恶意透支” 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3. “冒用他人信用卡” 包括但不限于盗取他人信用卡信息、窃取他人信用卡等行为。
4. 本条对信用卡诈骗行为设定了明确的刑罚梯度,体现了国家对金融秩序和公民财产安全的重视。
四、结语
刑法第196条作为打击信用卡诈骗犯罪的重要法律条款,不仅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也为公众树立了防范金融风险的意识。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信用卡诈骗手段日益多样化,因此加强对该条款的理解与适用,有助于维护良好的金融环境和社会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