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有过失吗】在刑法中,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重要的罪名,涉及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全的威胁。关于该罪名的主观方面是否包括过失,是司法实践中常被讨论的问题。
根据我国《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等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通常以故意为构成要件,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可能造成公共危险,仍实施该行为。但也有例外情况,如某些特殊情形下,若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严重后果,也可能构成过失犯罪。
以下是对“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是否包含过失”的总结分析:
一、
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一般情况下属于故意犯罪,即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明确的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却仍然实施。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如果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未能预见危害结果,且最终造成了严重后果,也可能构成过失犯罪。
因此,虽然该罪名主要以故意为主,但在特定条件下,主观过失也可能成立。具体认定需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二、表格对比
| 项目 | 故意犯罪 | 过失犯罪 |
| 定义 | 行为人明知行为可能危害公共安全,仍故意实施 | 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导致危害结果发生 |
| 主观心理 | 明知并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 | 应当预见而未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
| 法律依据 | 《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等 | 《刑法》第23条(过失犯罪)及相关司法解释 |
| 典型案例 | 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 | 因操作不当引发火灾、交通事故等 |
| 构成要件 | 行为+故意+危害结果 | 行为+过失+危害结果 |
| 处罚程度 | 一般较重 | 相对较轻 |
三、结论
综上所述,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通常以故意为主,但并非绝对排除过失的可能性。在司法实践中,应结合具体案情,判断行为人是否具备过失心理,并据此作出准确的法律评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