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为规范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发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该司法解释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等方面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为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提供了重要依据。
一、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 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
明确了用人单位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以及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时的维权途径。
2. 工资支付与加班费
规定了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或未支付加班费的认定标准及处理方式,强调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劳动者应得报酬。
3. 经济补偿与赔偿金
对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所应承担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进行了细化规定。
4. 竞业限制与保密义务
明确了竞业限制协议的合法性、履行期限及违约责任,同时对劳动者离职后仍需遵守的保密义务作出界定。
5. 仲裁前置程序
强调劳动争议必须经过仲裁程序后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明确了仲裁与诉讼之间的衔接机制。
6. 特殊情形的处理
针对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等特殊用工形式,提出了相应的法律适用规则。
二、核心内容一览表
| 项目 | 内容说明 |
| 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未签书面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主张双倍工资。 |
| 工资支付 | 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工资或加班费的,劳动者可依法要求支付并主张赔偿。 |
| 经济补偿 | 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主张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
| 竞业限制 | 竞业限制协议应合法有效,用人单位应支付合理补偿,否则协议无效。 |
| 仲裁前置 | 劳动争议须先经劳动仲裁,不服仲裁结果的方可向法院起诉。 |
| 特殊用工 | 对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等情形作出特别规定,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
三、适用意义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出台,有助于解决当前劳动争议中常见的法律适用不统一问题,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用人单位提供了清晰的合规指引。通过明确各类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该解释在实践中起到了良好的指导作用,推动了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条款或案例分析,建议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深入研究。


